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134号
申请执行人黎秀清,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无业居民。
被执行人林才盛,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居民,。
第三人曹杏芝,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苏仙区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黎秀清与林才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才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交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判决确定的债务是林才盛与曹杏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曹杏芝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曹杏芝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黎秀清清偿债务9672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明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李中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旻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