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5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
负责人王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罗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邱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