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214号
申请执行人刘进华。
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执行人刘进华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常民四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04910元(执行案款150000元+利息144000元从2009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1日按月利率20‰计算+执行费4310元+诉讼费660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