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双执恢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杨红伟,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执行人刘军其,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
被执行人何桂平,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系刘军其之妻。
被执行人陈跃军,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申请执行人杨红伟与被执行人刘军其、何桂平、陈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1)双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陈跃军所属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余额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因未查得被执行人刘军其、何桂云、陈跃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中止该案执行。2013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杨红伟提供被执行人陈跃军在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有房产财产的线索,本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跃军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的综合楼房产(产权证号为R0018834,面积为363.92平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华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