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田长林。
申请执行人谢书艳。
申请执行人田相华。
申请执行人田文武。
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村光明村田家组。
负责人田贵生,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2)郴民一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村光明村田家组的银行存款7220元(其中执行本金7024元,案件受理费146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洁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