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一初字第400号
原告辜某某,女,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加红村5组183号。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黄茅洲镇加红村5组183号。
原告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辜某某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3年5月19日前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原告辜某某逾期未向本院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威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