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津民一初字第554号
原告李敏。
被告程传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程传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