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96号
原告蒋左保,男。
委托代理人李要然,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国强,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左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提出本案涉案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合同争议仲裁解决的条款并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涉案交强险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处理解决方式为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有效,本案保险合同争议应由仲裁机关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左保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返还原告蒋左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何文祥
审判员 袁 桦
审判员 王立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