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3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8号。
负责人曾建军,行长。
被执行人肖金干。
被执行人周亮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长县执字第5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金干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小区187号住房(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号)。并责令被执行人肖金干、周亮红履行归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1344元和执行费6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金干、周亮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肖金干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板桥安置小区187号住房(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号)一栋的第一层至第三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邹 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