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南法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盘清香,女,汉族,郴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昭玉,女,汉族,郴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谢昭立,男,汉族,郴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元幼,女,汉族,衡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谢杨,女,汉族,衡阳市人。
被执行人阳伯生,男,汉族,常年市人。
被执行人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盘清香、谢昭玉、谢昭立、王元幼、谢杨与被执行人阳伯生、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衡中法少民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伯生、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1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合法收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小平
审判员  陆元景
审判员  莫李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