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法定代表人贺涛,行长。
被执行人陈罡,男。
被执行人郭岚,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罡、郭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经本院判决结案。该案(2009)天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贷款本息51997元,迟延履行利息83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0年2月4日至2013年5月15日止),诉讼费、公告费1625元,律师代理费5200元,执行费906.83元,合计68028.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罡、郭岚的银行存款68028.8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