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赫刑一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辉。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洪x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一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辉、洪x兰、杨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x辉、洪x兰、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龚x辉从上线“小玉”、王x民等人手中购进冰毒后,伙同妻子洪x兰进行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至5月,被告人龚x辉以200元/克的价格多次贩卖冰毒给下线杨x。其中2013年3月8日龚x辉在赫山庙的鱼水遥酒店内将1克冰毒卖给被告人杨x,2013年5月4日在楼外楼小区附近龚x辉的租屋内将0.5克冰毒贩卖给了杨x。
2、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龚x辉以300元/克的价格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龙x,一般每次约0.5克,共计贩卖约3克左右。
3、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凌晨2点左右,吸毒人员何x打电话给龚x辉要求购买一克冰毒和一粒麻古,龚x辉当时身上没有毒品,要何x去找他老婆洪x兰拿。于是何x打电话给洪x兰说,已经和龚x辉谈好了价格,要洪x兰先将毒品拿给他,被告人洪x兰接了电话后要何x到其租住屋来拿。不久何x来到益阳市大米厂洪x兰租住的屋内从洪x兰手中拿到约一克冰毒和一粒麻古。
二、2013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x在龚x辉等人手中购得冰毒、麻古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曹x钢等人,其中在2013年3月份的一天,杨x在赫山加油站附近贩卖给曹x钢200元的冰毒,重约0.5克。2013年4月份的一天,杨x又在赫山加油站附近贩卖给曹x钢300元的冰毒和麻古,其中冰毒约0.5克,麻古半粒,约0.05克。
案发后,被告人龚x辉、洪x兰、杨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x辉、洪x兰、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龙x、龚亮、何x、曹x钢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龚x辉、洪x兰、杨x被抓获的材料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辉、洪x兰、杨x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龚x辉多次贩卖毒品,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x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洪x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x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洪x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x辉的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被告人杨x的刑期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被告人洪x兰的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爱英
代理审判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蔡俊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菲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