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7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法定代表人贺涛,行长。
被执行人彭继万。
被执行人张发翠。
被执行人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运站。
法定代表人周荣,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彭继万、张发翠、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运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经本院判决结案。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贷款本息20224.64元,迟延履行利息263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15日止),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1610元,律师代理费1893.2元,执行费295.37元,合计26653.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继万、张发翠、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运站的银行存款26653.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