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民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昆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庆,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陈蛟,湖南三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慈利县人民法院(2012)慈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上诉方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以祥
代理审判员 朱 琳
代理审判员 李龙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