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
代表人唐炳景(又名唐炳井),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蒋隆旭,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炳义,男,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熊胜宇(又名熊银生),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加茂,男,汉族,系被告熊胜宇姐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与被告熊胜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以本案尚有部分证据未收集到,并存在权属争议为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以本案尚有部分证据未收集到,并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双牌县理家坪乡零田洞村第3村民小组承担。
审判员 胡耀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