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295-1号
申请执行人吴爱平。
被执行人屈光杰。
申请执行人吴爱平与被执行人屈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5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屈光杰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皂果小区301栋601号的房屋。2013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吴爱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期查封被执行人屈光杰所有的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屈光杰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皂果小区301栋601号(产权证号:0308088号)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