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624号
申请执行人覃仁华。
被执行人易法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易法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法清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法清银行存款582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劳动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