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法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刘义安,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会计。
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刘义安、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04020元(本金100000元,诉讼费2170元、执行费1850元),已从被执行人刘义安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潭衡路3号糖酒综合楼2单元5楼4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88207,建筑面积为127.17㎡)的拍卖款中依法受偿3742元。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义安、陈红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彬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