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法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纯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虹晖,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告职员。
被执行人刘义安,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会计。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建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义安、陈红借款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依法委托湖南天一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义安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潭衡路3号糖酒综合楼2单元5楼4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88207,建筑面积为127.17㎡)进行了拍卖。拍卖成交款270360元,优先扣除评估费4080元,余额266280元。本案应执行标的66658元(判决金额63978元、诉讼费1370元、执行费1310元),是基于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现已优先受偿到位。拍卖款余款已移交其他债权人依法受偿。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雨法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建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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