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恢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刘云峰,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建设银行职员,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刘义安,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厂长。
被执行人陈红,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潭市安康离心机厂会计。
申请执行人刘云峰与被执行人刘义安、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51080元(本金48496元,利息1504元、执行费1080元),已从被执行人刘义安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潭衡路3号糖酒综合楼2单元5楼4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088207,建筑面积为127.17㎡)的拍卖款中依法受偿到位。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建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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