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天执字第36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志强,男。
被执行人陈曙光,男。
被执行人刘晓,女。
上述申请人黄志强与被执行人陈曙光、刘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17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曙光、刘晓的银行存款12844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