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华法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老三”,男,1991年0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6日被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5日被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再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润发,男,1990年10月07日出生于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1月12日被江**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3月5日被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8日再次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江**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梁润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金凤、被告人莫某某、梁润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莫承诚打电话给在江**瑶族自治县爱塞丽雅KTV当服务员的被告人梁润发订一个包厢唱歌,被告人梁润发在爱塞丽雅KTV帮莫承诚订了309号包厢。随后被告人莫承诚与徐超、莫世军、刘海等人在爱塞丽雅KTV唱歌时想吸K粉,于是被告人莫承诚通过被告人梁润发买来毒品K粉,被告人莫承诚并与莫世军、刘海、钟星、徐超、雷树雄等人通过用吸管吸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时,被江**瑶族自治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江**瑶族自治县大路铺镇牛角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莫承诚的父亲在郴州市临武县挖矿时遇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白竹塘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梁润发的母亲因患病医治无效死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承诚、梁润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莫某某、刘某、钟某、徐某、雷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梁润发的通话清单,江**瑶族自治县爱塞丽雅KTV人员名单及营业执照,辩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承诚、梁润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莫承诚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润发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莫承诚、梁润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承诚、梁润发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的表现,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承诚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以全案负责。被告人梁润发起了次要作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承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润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盘江玲
审 判 员 冯忠于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