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00753号
申请执行人邬伯华。
被执行人丁志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丁志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志权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光炯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