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196-1号
申请执行人杜建华。
被执行人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重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祁东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59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晓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