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涂先群,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委托代理人明孝道,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龚乐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德胜,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先群与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倪德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先群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先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先群负担。
审 判 长 侯永勇
审 判 员 向佐栋
人民陪审员 葛生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