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军(身份证号码432322197308294817),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正南街第三居民组。
被执行人周磊(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09304613),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检察院宿舍9栋104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磊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69210元(暂未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