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法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廖人美,男,194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何圣忠,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廖人美与何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何圣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娄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