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445号
申请执行人周永桂,男性。
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添。
申请执行人周永桂与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0341号,于2013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群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38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