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427号
申请人中南缝制品设备有限公司,男。
法定代表人卜岳。
被执行人刘平,男。
申请人中南缝制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