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10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六枝特区人。
被告杨某甲,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为由,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邓汉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