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0/5-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762-1号
申请执行人唐蔚才,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潮宗街5号。身份号码43010419431002151X。
被执行人李星开,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白龙村桥湾村民组90号。身份号码43032219760717507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星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星开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星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星开的存款、收入5473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星开的价值5473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