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樊冲,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天天,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星池,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楼向辉,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舒克胜,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
负责人程孝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华,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冲诉被告楼向辉、舒克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冲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冲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樊冲承担。
审 判 长 罗庆君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劲松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