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蔡锷南路77号印象天心公寓107-109、201号。
负责人隆新力。
被告罗盛林,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李书香,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长沙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28号(王府花园)。
法定代表人宋和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诉被告罗盛林、李书香、湖南长沙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盛林、李书香、湖南长沙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撤回对被告罗盛林、李书香、湖南长沙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赵 箭
人民陪审员  邓江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