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964号
申请执行人梅昌欣,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浣雷激,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梅昌欣与被执行人浣雷激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2012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浣雷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浣雷激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梅昌欣借款500000元及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6月止的利息40000元,由浣雷激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296元及申请执行费7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对浣雷激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2013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浣雷激应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加上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296元合计548296元,由浣雷激于当日支付48296元(已当即履行),余欠500000元,在2013年6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据此,申请执行人梅昌欣于当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964号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