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澧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澧县澧阳镇小西门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某,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澧县澧澹乡三甲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交纳。
审判员  徐先元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