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原告庄某甲,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被告邓某甲,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向 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