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59号
原告王日升,男。
被告黄纯海,男。
被告周世新,男。
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日升诉被告黄纯海、周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13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周世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的工资款10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日升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日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王日升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军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莫 苓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