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54号
申请执行人彭俊峰。
被执行人袁立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立华银行存款6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孙晓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郑 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