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零民保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廖爱月,女,汉族。
被执行人黄思语,女,汉族。
申请人廖爱月与被申请人黄思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廖爱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思语所有的湘M6681A缤智牌的小型轿车一辆,廖建翔自愿用其所有的湘M00772日产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黄思语所有的湘M6681A缤智牌的
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廖建翔自愿保管该被扣押车辆。
二、冻结担保人廖建翔自愿提供保全担保的湘M00772号日产小型轿车的户籍。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全宏伟
审 判 员 宋喜华
代理审判员 李卫宗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杉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