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565-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其兵,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和清,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菊秋,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连带偿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6500元,案件受理费3940元,执行费2307元等义务。现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和清、李菊秋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274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宁昊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