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桃非诉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胡跃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海,该局执法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蒋建红,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黄金石村。
被执行人蒋玲,女,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黄金石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建红、蒋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桃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蒋建红、蒋玲在执行过程中自觉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爱宝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