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8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于永州市零陵区,汉族,家住永州市零陵区。系被害人李某2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唐一兵,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卢艳,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艳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艳因其子即被害人李某2身患血友病久治不愈而与其夫产生矛盾并欲协议离婚。2012年5月30日,卢艳在其夫多次请求下从打工地深圳市返回家中照顾李某2。6月2日下午,卢艳与李某2在家中二楼卧室休息。期间,卢考虑到其无力继续救治其子的血友病及婚姻感情不和等原因,遂产生杀害其子的念头,便趁李熟睡之机,用床上的一块枕巾捂住其口鼻,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物证--作案工具毛巾、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李某1、廖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卢艳的供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据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卢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卢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上诉人李某1上诉提出“民事赔偿过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艳于2006年与李某1结婚,次年生子李某2。因李某2身患血友病,经多方求医一直未愈,卢艳与李某1夫妻之间由此产生矛盾,卢艳欲离婚而李某1不同意离婚,卢艳遂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5月30日,卢艳在其夫多次请求下从打工地深圳市返回家中照顾李某2。6月2日下午,卢艳与李某2在家中二楼卧室休息时,考虑到其无力继续救治儿子的血友病及婚姻感情不和等,遂产生杀害其子以求解脱的念头,便于下午2时许趁李熟睡之机,用床上的一块枕巾捂住其口鼻,致其当场窒息死亡。作案后,卢艳一直待在卧室。直至当日傍晚,被害人爷爷李某3进入卧室后发现李某2已死亡,即向村支书李某6报告了此事,李某6即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晚在卢艳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6月2日19时许,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接到永州市零陵区梳子铺乡龙角井村李某6电话报案,称该村一组的男孩李某2已于当天下午死亡,可能是被其母亲卢艳所害。
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6月2日晚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即赶到永州市零陵区梳子铺乡龙角井村卢艳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卢艳供述了其杀死李某2的犯罪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永州市零陵区梳子铺乡龙角井村一组李某3家中,系一栋二层砖瓦结构房屋,在李某3家一楼大门口地上摆放着李某2的尸体。经讯问李某3得知李某2死亡地点位于二楼北侧卧室,尸体位置已移动。二楼北侧卧室西北角有一张床,床长2.5米,宽1.5米,床头朝北,床尾处有一张红色被子和几件衣服,床头有一个枕头,在枕头下有一块白色的枕巾,在东侧红色枕巾上发现一块疑似血迹的可疑斑痕,在枕巾边发现有181元人民币和一个棒棒糖,在床头靠背上有一个黑色钱包,钱包边有3个棒棒糖,在床东侧0.2米,距离北墙0.3米处地上有一个红色水桶,水桶里有小半桶水和一块黄色毛巾。现场提取了枕巾、水桶、黄色毛巾。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以及照片证明: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死者全身未见致命性外伤,眼睑及口唇内侧可见出血点,双肺及心脏表面可见针尖样出血点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特征。致伤工具:尸表检验未见致命性外伤,无法确定作案工具,但口鼻腔及气管内血性泡沫,推测分析系柔软物体(干性和湿性)堵塞口鼻腔所致。死亡时间:根据死者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分析认为死者死于餐后1-2小时。分析意见:李某2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5、公安机关DNA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巾中带有被告人卢艳和被害人李某2二人的DNA,被告人卢艳系被害人李某2的亲生母亲。
6、通讯、短信内容及记录(照片)证明:案发前,被告人卢艳因被害人患病不想让其继续痛苦便发短信给其丈夫李某1建议一起杀害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卢艳发短信告诉其丈夫被害人已死亡。
7、相关病历及血检报告单,证明被害人李某2身患血友病的情况。
8、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在广东深圳布吉打工,2012年6月1日卢艳发短信给我,说:“我一点也不想儿子那么痛苦,以后也不想儿子受罪,如果你愿意,在儿子睡着了,你按住儿子,我来做坏人,我捂住他嘴和鼻子,让他痛苦一下,以后儿子就安乐了,好吗?”“其实我很想一个人做了的,但是我没力气按住他,这是我的心里话。”“因为我是被爸妈丢弃了的人,我很想我的孩子幸福的生活,如果不能,我宁愿这么做。”“你什么时候回来?”我看了但是都没回复。2012年6月2日晚上我接到家里人打来的电话说我儿子出了事不行了,叫我回家。我在去火车站的路上大约20时30分,看见我老婆19时许发给我的短信,说“儿子走了,他上午脸上、手上都是黑点,鼻子出了血的,他死了”。我在火车上(22时许),接到村民李善生的电话,说我儿子李某2已经死了。我与卢艳以前关系比较好,2011年农历10月我们从广东回到家里,因为我赌钱,卢艳说要跟别的男人走,和我离婚。第二天她就去广东了。2012年清明节的时候,卢艳曾回来和我谈离婚的事,没有谈好,她说不离婚就不会再寄一分钱了。因为儿子治病要钱,我威胁她说:“你外家侄儿子、侄女我也搞得残的。”我对卢艳的哥哥蒋某2也说过类似的话。
9、证人廖某的证言:2012年6月2日午饭后,我给孙子李某2洗了手脚,李某2就到楼上她妈妈房间去了。过了没多久,我女儿说听见小孩喊了声,我上去喊卢艳开门,她不开,我就下楼了。下午我又去叫了三、四次门,卢艳都以李某2睡着了为由不开门。18时许,我发脾气了,卢艳才开门让我进去,我看见李某2的脸是白的,脸上有痕迹,我想摸一下小孩,卢艳挡着不让,我就下楼了。李某3回来后,又和我一起上楼喊他们吃饭,卢艳开门说小孩睡着了,等下打碗饭上来给他吃。李某3用脚挡住门进了房间,去摇李某2但没摇醒,李某3抱着李某2下楼喊救命,这时我才知道李某2已经死了。
10、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2年6月2日中午,吃过午饭后,我儿媳妇卢艳带着儿子李某2到二楼房间休息去了。我下午在田里干活,晚上6点多回到家里,我妻子跟我说孙子睡了一下午都没醒,叫我上去看一下。我上去敲卢艳的门,她不开,我下楼后我妻子跟我说前天儿子李某1打电话告诉她卢艳说要把李某2弄死。于是我又走上楼去敲门,卢艳把门虚开着说不吃了,我顺手把门推开进到房间里。我看李某2躺在床上,脸色不好,肚子有点鼓起。我见情况不对,抱起李某2,发现他身体已经僵了,应该已经死了。我把李某2抱到门口大喊“救命”,邻居和村民都赶过来,我叫村支书打电话报警,又叫人上去看着卢艳,等派出所的人过来。
11、证人李某4的证言:2012年6月2日晚上7点多钟,我们村的李荣政跑来喊李善明,讲李某3家的儿媳妇卢艳把儿子李某2掐死了。我听到后就跑到李某3家去看,并打110报了警。下午2点40分左右,我看见卢艳站在家门前的屋檐下左顾右盼,当时也没管。李某2的身体不好,有什么病我不知道,以前看他的脚有点跛,李某3家帮他治病花了很多钱。
12、证人蒋某1的证言:我和老公李某7到卢艳家堂屋里时,屋里围满了人,我看见李某2躺在地上,嘴巴外面有点白色的东西,全身僵硬了,已经死了。卢艳和她老公李某1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吵闹闹,最近还和李某1闹离婚。卢艳和他公公婆婆关系还可以,她对儿子也还可以。昨天晚上7点钟,李某3到我家玩,他说卢艳当着家人的面讲李某2再跟着她,就要掐死他。
13、证人李某5的证言:6月1日吃晚饭时我弟弟李某1打电话回来,说卢艳发短信给他,卢艳要把儿子李某2掐死,她自己也死在这。其余内容与证人廖某的证言内容一致。
14、证人李某6的证言:我到李某3家时,我看到李某2躺在堂屋门口的地板上,嘴里有白色泡沫,脸色发白,双手握拳头,脚挺得笔直,已经死了,看到这个情况后,我马上打110报警。
15、证人蒋某2的证言:李某1和卢艳一直闹离婚,李某1还曾威胁过蒋某2,要蒋某2叫卢艳回家带儿子,寄钱回家,否则就杀了蒋某2的儿子、女儿。
16、证人何某的证言7:卢艳、李某1二人一直闹离婚,李某2还有血友病,另外卢艳还扬言要杀死李某1,这事李也知道。
17、被告人卢艳的供述与辩解:我本来在深圳打工,我丈夫打电话叫我回家带儿子(李某2),我没答应,说要和他离婚,李某1威胁我说如果我不回,就将我外家的侄儿女搞死。我打电话给我妈韩春英,她说李某1也跟她说过这样的话,我听了很难过。6月2日中午吃了午饭后,我躺在床上想起自己小时候被亲生父母丢弃,现在儿子又得了血友病治不好,我老公又不负责任、明明知道儿子得了血友病,还在外面打牌赌博,对儿子不关心还威胁我要搞死我侄儿侄女,我感到心太累了,有点扛不住了,我就心里想长痛不如短痛,干脆把我儿子杀死,免得他以后不那么痛苦。我拿了枕头上的枕巾,用右手拿着去捂李某2的嘴和鼻子,捂了一下他醒了就动弹,我用双手去捂,不知道捂了多久,直到李某2不动了,我就松开了。我松开手后,看见李某2鼻子出点血,嘴巴有白沫,已经不动了,我就下楼拿一个小红桶到厨房打了热水上来,把李某2的脸洗干净,然后栓了门,带着李某2睡了。晚上七时许,李某2的爷爷发现情况不对,抱着李某2下楼去了,我给李某1发了个短信,说:“你儿子走了,他死了。”后来警察就把我带走了。
另外,卢艳对提取的毛巾做了辨认,指出就是用提取的二块红色的枕头帕子中的一块捂死李某2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艳因其子李某2身患绝症无力救治及婚姻感情不和等原因,用枕巾将其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卢艳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上诉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判决根据被告人卢艳的赔偿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状况应酌情予以判处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李某1提出“民事赔偿过低”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旭东
审 判 员 宫玉凡
代理审判员 余俊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哲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