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洪法民一初字第519号
原告严化田,男。
委托代理人刘维,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中奥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向向,男。
委托代理人周开松,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辉,男,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卫勇。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彪,男。
委托代理人李栋,男,该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化田诉被告怀化市中奥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化田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化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严化田负担。
审判员 欧阳军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段 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