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长沙县大道139号。
负责人黄昆,行长。
被执行人郭海均,(身份证号:4301211969********)。
被执行人周新良,(身份证号:430121197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海均、周新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偿付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36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按照月利率7.088‰的标准支付利息,2012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0.63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付之日止,息随本清),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支付上述款项从2013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691.5元、公告费300元、申请执行费65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海均、周新良的银行存款共计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