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梁清峰,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长沙巨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海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清峰与被告湖南长沙巨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婧、人民陪审员熊纪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清峰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沙巨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清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清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清峰承担。
审 判 长 王利华
人民陪审员 曾 婧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