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雨法刑执字第7号
罪犯杨湘华,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划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08年5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2009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了(2009)雨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湘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决定对杨湘华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4月15日本院收到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建议函,建议本院对罪犯杨湘华收监执行。
经查,2012年9月20日,罪犯杨湘华在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诊断为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脏扩大,心功能二级。2012年11月14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技审[2012]18号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杨湘华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杨湘华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其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刑期未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湘华收监执行。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