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民保字第00140号
申请人杨纯友。
被申请人李建设。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纯友与被申请人李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纯友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设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纯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设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相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祥彪
审 判 员 王秀峰
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