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邵中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杨开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执行人王臻,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杨开成申请执行王臻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臻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22号国富中心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122886,房屋面积1453.3平方米)。限被执行人王臻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偿还被执行人王臻欠杨开成债务,多退少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肖水源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