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张定法民特初字第5号
申请人陈金满。
委托代理人黄群,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金满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孟凡富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孟凡富,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申家坪村孟家院组,与申请人陈金满系夫妻关系。孟凡富于2008年3月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2年3月20日,陈金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孟凡富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孟凡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孟凡富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孟凡富自2008年3月5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陈金满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孟凡富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孟凡富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琳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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