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雨法刑执字第6号
罪犯黄洪武,男,1961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1月19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8人被依法逮捕。因患严重疾病,2010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了(2010)雨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黄洪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本院于2010年10月18日决定对黄洪武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建议函,建议本院对罪犯黄洪武收监执行。
经查,2012年9月21日,罪犯黄洪武在湘潭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诊断为肾结石,左侧胸膜病变。2012年12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检技审【2012】26号法医学文正意见书认为,罪犯黄洪武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黄洪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其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刑期未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黄洪武收监执行。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